“传奇警犬”暮年犹勇:退休前站好最后一班岗******
中新网吉林10月13日电 (记者 石洪宇)几乎到了“职业生涯”的末期,但排爆犬Lucky(幸运)仍保持着良好的工作状态。奔跑、耐力、执行等方面远超其他同类,排查爆炸物仅耗时10多秒。服役以来,这只7岁的黑色拉布拉多犬陪伴杨云泽出警近700次,这对搭档一起面对过许多大场面。
在最近一次吉林省首届警犬技术比武竞赛中,“90后”带犬民警杨云泽引导Lucky在几十只警犬中脱颖而出,拿到冠军头衔。每每谈及那场比赛,杨云泽都用手抚摸Lucky的头,对方则用撒娇的声音回应。
Lucky在训练。 石洪宇 摄这对搭档在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四大队工作,两人亲密无间的配合也让Lucky成为“传奇警犬”。吉林省很多警犬训导员将其视为训练样板。
“很多时候它让我很感动,一次侦破案件,它连续工作6个多小时,累得趴在我怀里睡着。”杨云泽说,双方相处多年,他早就视其为家人。
杨云泽是吉林市警队唯一的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,8年前他来到警犬基地工作。工作的第二年,Lucky也来入职。双方第一次见面,Lucky便表现不凡——体力出众、聪明,且极为活泼。
第一步是培养亲密感情,双方在玩耍、朝夕相处中了解对方。当时的Lucky十分迷恋球类,甚至尝试咬着网球睡觉。但漫长、严苛的训练才是工作中的主题,先是听从命令,而后是行为规范……直至Lucky可以迅速找到床头、车辆、行李中隐藏的爆炸物。
“训练警犬也要遵循规律,不能急功近利。”杨云泽说,Lucky比较敏感,能迅速捕捉到他的情绪,如果过于急躁,会打消其积极性。
杨云泽起初认为对方更喜欢零食,训练成功后会给一些奖励。后来才发现,它更喜欢一起玩耍,每一次训练和出警后,双方都会用球玩上一阵。
寒来暑往,一人一犬在训练场留下汗水,在实战中检验效果。
一次紧急任务,这对搭档连续工作两天三夜,最终Lucky累倒,但配合民警找出了重要线索。收队后,杨云泽抱着它打了吊针。“当时别提多心疼它了,它用表情告诉我有多委屈。”
这对搭档的杰出工作成绩赢得了警队的信赖,2018年前后他们经常前往外地执行任务,在多个城市的大型会议现场、机场,经常可以看到这对搭档的身影。
熟稔动物习性的杨云泽明白,近7个年头的陪伴便是Lucky的大半生。虽然到了老年,但这只“传奇警犬”仍表现出卓越状态,每逢任务和训练,杨云泽来到它的房间,Lucky总会兴奋不已。(完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 周倩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